常見問題
-
115-2 梯次科研創業計畫 徵案說明會現場Q/A
1. 保健食品是否有排除在這次萌芽計畫案申請的範圍?? ● 若為需要「取證」的醫療器材或藥品(如需申請 FDA/TFDA 許可證),則僅接受拔尖案申請。保健食品並未落在此兩類取證的範疇內,所以可以申請萌芽計畫。 2. 關於專利與產學合作的產權處理問題 Q : 所提交專利共同發明人分屬不同學校,未簽署共同研發成果協議書,可否採計? 建議在送件申請前先處理完畢。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若有認列他校發明人,研發成果應分屬於不同的執行機構。為避免未來團隊成立公司並完成技術移轉時發生問題,建議先釐清權利義務關係並簽署相關協議。進。 Q : 若部分技術已與目前廠商獨資之產學計畫(IP共有)有關,如何處理? 必須與本次申請技術之關聯性進行權利義務關係之確認,避免計畫補助上,政府資源落入圖利特定廠商的疑慮。若無法降低此風險,在審查階段,將被審慎評估;建議,若該產學合作已有相當成果,且關聯性無法做較好的切割處理,可考慮擴大原產學規模,持續推進。 3. 商業模式:先接單還是先量產? 建議應該先完成市場驗證,確認商業模式及產品使用上的可行性。科創計畫之補助款重點應為「MVP及市場驗證」,至於是否應該將量產規劃放入計畫執行期程內,應視情況處理。 4. 補助額度與重點 ● 萌芽案:以 800 萬元為原則。重點在技術驗證、完成商業化原型機。 ● 拔尖案:以 1,500 萬元為原則。重點在場域驗證與確認獲利模式可行性,要求於一年內成立新創公司。 5. 技術作價、授權與股權規範 ● 技術股分配:執行機構(學校)技術作價取得之股份原則上占 6%,若有客製化輔導最高可達 16%。 ● 授權時程:須於審查規定期程內完成授權條件確認,相關文件須先送計畫辦公室檢視。 ● 人員借調:計畫主持人可至新創公司兼職或借調,原則上執行機構不佔董監事席次。 相關規定請參閱補助科研創業計畫作業要點 6. 審查與 BD 人才聘用 ● 審查報告:可由商業開發人員報告,教授負責補充回答,以展現團隊商業能量。 ● 人才國籍:商業規劃人員(CEO/COO)無國籍限制,鼓勵引進具國際創業經驗之人才。 ● BD 薪資:萌芽案於合理範圍內核銷;拔尖案高階人才月薪若超過 19 萬元,須報國科會核定並建立 KPI 導向的薪資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