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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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梯次科研創業計畫 徵案說明會現場Q/A
1. 保健食品是否有排除在這次萌芽計畫案申請的範圍?? ● 若為需要「取證」的醫療器材或藥品(如需申請 FDA/TFDA 許可證),則僅接受拔尖案申請。保健食品並未落在此兩類取證的範疇內,所以可以申請萌芽計畫。 2. 關於專利與產學合作的產權處理問題 Q : 所提交專利共同發明人分屬不同學校,未簽署共同研發成果協議書,可否採計? 建議在送件申請前先處理完畢。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若有認列他校發明人,研發成果應分屬於不同的執行機構。為避免未來團隊成立公司並完成技術移轉時發生問題,建議先釐清權利義務關係並簽署相關協議。進。 Q : 若部分技術已與目前廠商獨資之產學計畫(IP共有)有關,如何處理? 必須與本次申請技術之關聯性進行權利義務關係之確認,避免計畫補助上,政府資源落入圖利特定廠商的疑慮。若無法降低此風險,在審查階段,將被審慎評估;建議,若該產學合作已有相當成果,且關聯性無法做較好的切割處理,可考慮擴大原產學規模,持續推進。 3. 商業模式:先接單還是先量產? 建議應該先完成市場驗證,確認商業模式及產品使用上的可行性。科創計畫之補助款重點應為「MVP及市場驗證」,至於是否應該將量產規劃放入計畫執行期程內,應視情況處理。 4. 補助額度與重點 ● 萌芽案:以 800 萬元為原則。重點在技術驗證、完成商業化原型機。 ● 拔尖案:以 1,500 萬元為原則。重點在場域驗證與確認獲利模式可行性,要求於一年內成立新創公司。 5. 技術作價、授權與股權規範 ● 技術股分配:執行機構(學校)技術作價取得之股份原則上占 6%,若有客製化輔導最高可達 16%。 ● 授權時程:須於審查規定期程內完成授權條件確認,相關文件須先送計畫辦公室檢視。 ● 人員借調:計畫主持人可至新創公司兼職或借調,原則上執行機構不佔董監事席次。 相關規定請參閱補助科研創業計畫作業要點 6. 審查與 BD 人才聘用 ● 審查報告:可由商業開發人員報告,教授負責補充回答,以展現團隊商業能量。 ● 人才國籍:商業規劃人員(CEO/COO)無國籍限制,鼓勵引進具國際創業經驗之人才。 ● BD 薪資:萌芽案於合理範圍內核銷;拔尖案高階人才月薪若超過 19 萬元,須報國科會核定並建立 KPI 導向的薪資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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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構: (一) 以本部「科研產業化平台」之執行機構為提案單位 (二) 其他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本部受補助單位,請透過各科研產業化平台進行提案申請 二、主持人資格: 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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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的
1. 個案規劃運用於創業之技術內容,需為政府補助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依科技基本法規定歸屬於執行機構所有者。 2. 各科產平台初審需對個案進行智財背景權利狀態調查,並評估是否為具重大商業化潛力之早期原創技術。審查時應至少由3位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其中需包含外部委員至少2位;送件時需逐案提供委員初審意見。 3. 曾向(含申請中)政府提出補助以成立新創公司為結案條件或補助新創技術商業化為目標之計畫申請者,個案主持人須據實揭露。 4. 個案主持人須實際參與本計畫中相關研發成果之開發或共同研究開發,且為本計畫核心技術之發明人之一。 5. 個案團隊成員須包含技術開發及未來規劃之商業發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