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科研創業計畫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  8  10 日科會產字第 1110051581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研發成果商業化之可行性,將具原創性且有重大商業潛能之研發成果推展至市場,達成衍生新創公司或促成廠商併購科創團隊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申請機構(以下稱執行機構):符合本會訂頒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科創團隊:依本要點執行之計畫預計成立衍生新創公司之成員。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資格:符合本會訂頒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三、執行機構應訂定研發成果之管理、推廣與運用機制,以具體落實研發成果商業化之目標。

前項機制包括如下:

()完備智財管理規範,並建立智財鑑價機制。

()訂定執行機構技術作價流程圖及相關衍生新創規範。

()訂定執行科研創業計畫所需成果歸屬分配規範及衍生利益分配規定。

四、執行機構應依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計畫申請。但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執行機構得敘明具體事由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計畫之審查方式及審查重點如下:

()審查方式:得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遴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

()審查重點

1、核心技術原創性。

2、市場分析與商品化規劃。

3、預期效益。

4、執行團隊之專業性與完整性。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查核點之具體規劃。

()計畫之審查結果不接受申覆。

六、執行機構得依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業務費:包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1、計畫主持人: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共同主持人: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3、研究人力費:包含聘請博士級研究人員、專任人員、兼任人員及臨時工之費用。

4、市場調查分析、專利申請與維護費用。

5、與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

()研究設備費:

1、原則不予編列。但因商業化需要,且執行機構無現有設備可供使用,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2、依前目但書規定申請研究設備費者,應來函述明計畫執行結束後,執行機構對該設備之後續使用規劃及管理機制。

()國外差旅費:因執行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

1、參訪差旅費:計畫內人員參觀訪問與計畫執行相關機構或組織,得申請本項經費。

2、國際合作出國差旅費:計畫內人員執行國際合作需要者,得申請本項經費。

()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本計畫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會得依審議結果調減補助經費,並按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七、計畫每年度經費,依下列各款所定條件分二期撥付:

()計畫合約簽訂完成後,檢附「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請款明細表及領款收據,始得請撥百分之五十之經費。

()計畫完成期中報告,並經審查同意,且完成訂定第三點之管理、推廣與運用機制者,檢附請款明細表、領款收據及經本會審查同意之證明文件,始得請撥百分之五十之經費。

八、執行機構應於計畫執行屆滿一個月前繳交期末報告。若有提出次年度延續計畫者,期末報告審查結果將作為次年度延續計畫審查時之參考。

計畫於執行期間,若已完成下列各款計畫預定目標之一,除經本會審核同意繼續執行計畫外,執行機構應辦理計畫終止,於一個月內繳交期末報告,並繳回未支用之經費。

()已成立新創公司且計畫無再成立其他衍生新創公司之規劃。

()科創團隊獲廠商併購。

九、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審核結果予以終止、變更或核減已核定經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違反情節重大者,本會得終止或解除合約,執行機構應繳回未支用之經費或繳回全數經費:

()執行進度落後,且未能改善。

()執行項目與合約內容不符。

()計畫執行期間經審查、實地查核,評定未達成預期成果。

()違反合約相關規定。

()未能達到計畫查核點。

十、執行機構成立衍生新創公司時,應配合下列原則進行技術作價程序。

於徵案審查規定期程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報本會備查:

()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之範圍、條件及期限。

()執行機構、科創團隊及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技術股分配比例。

()計畫主持人及其他計畫人員借調及兼職事宜。

執行機構受分配之技術股,以占新創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六為原則。但提供個案所需客製化輔導服務者,得敘明相關輔導內容與規劃,最高得占新創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十六,並報本會同意。

十一、執行機構如完成第八點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計畫預定目標,且同一研發成果未再申請其他政府創業計畫補助,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經報本會同意後,得依下列各款條件繳交本會:

()計畫執行期間或計畫結案後十二個月內達成計畫目標者:

1、執行機構如屬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免予上繳。

2、其他執行機構,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計畫結案後超過十二個月,且在二十四個月以下達成計畫目標者:

1、執行機構如屬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十。

2、其他執行機構,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如有同時適用本會其他繳交比率規定者,執行機構得依該規定所定繳交比率上繳本會。

執行機構依前項規定免繳或減免上繳之研發成果收入,原則應優先分配予科創團隊。

十二、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執行機構應向本會繳交計畫研究成果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並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績效等相關資料,辦理登錄作業。

計畫主持人對前項計畫之精簡報告、完整結案報告、研發成果及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原則上本會將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不予公開。

十三、本要點補助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執行機構應如數繳回。

十四、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應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執行機構對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項目,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五、執行機構及科創團隊應配合本會參與相關成果發表會等活動,並提供計畫執行成效及後續衍生新創公司營運等相關資料,以供計畫後續追蹤及管考。

十六、執行機構執行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