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作業要點
內容詳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科研創業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1140005844號函修正
(一) 申請機構(以下稱執行機構):符合本會訂頒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二) 科創團隊:依本要點執行之計畫預計成立衍生新創公司之成員。
(三)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資格:符合本會訂頒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前項機制包括如下:
(一) 完備智財管理規範,並建立智財鑑價機制。
(二) 訂定執行機構技術作價流程圖及相關衍生新創規範。
(三) 訂定執行科研創業計畫所需成果歸屬分配規範及衍生利益分配規定。
(一) 審查方式:得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遴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
2、市場分析與商品化規劃。
3、預期效益。
4、執行團隊之專業性與完整性。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查核點之具體規劃。
(三) 計畫之審查結果不接受申覆。
2、共同主持人: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研究人力費:包含聘請博士級研究人員、專任人員、兼任人員及臨時工之費用。
4、市場調查分析、專利申請與維護費用。
5、與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
2、依前目但書規定申請研究設備費者,應來函述明計畫執行結束後,執行機構對該設備之後續使用規劃及管理機制。
2、國際合作出國差旅費:計畫內人員執行國際合作需要者,得申請本項經費。
(四) 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一) 計畫合約簽訂完成後,檢附「科研創業計畫補助合約書」正本、請款明細表及領款收據,始得請撥百分之五十之經費。
(二) 計畫完成期中報告,並經審查同意,且完成訂定第三點之管理、推廣與運用機制者,檢附請款明細表、領款收據及經本會審查同意之證明文件,始得請撥百分之五十之經費。
計畫於執行期間,若已完成下列各款計畫預定目標之一,除經本會審核同意繼續執行計畫外,執行機構應辦理計畫終止,於一個月內繳交期末報告,並繳回未支用之經費。
(一) 已成立新創公司且計畫無再成立其他衍生新創公司之規劃。
(二) 科創團隊獲廠商併購。
(一) 執行進度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 執行項目與合約內容不符。
(三) 計畫執行期間經審查、實地查核,評定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 違反合約相關規定。
(五) 未能達到計畫查核點。
於徵案審查規定期程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報本會備查:
(一) 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之範圍、條件及期限。
(二) 執行機構、科創團隊及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技術股分配比例。
(三) 計畫主持人及其他計畫人員借調及兼職事宜。
2、其他執行機構,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2、其他執行機構,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執行機構依前項規定免繳或減免上繳之研發成果收入,原則應優先分配予科創團隊。
計畫主持人對前項計畫之精簡報告、完整結案報告、研發成果及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原則上本會將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不予公開。
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應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執行機構對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項目,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