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研發成果股票「擇低緩課所得稅」規定說明
為鼓勵學術或研究機構之研發人員,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修法,我國創作人若依法受學研機構分配股票並符合一定條件,即可申請適用「擇低緩課所得稅」優惠,減輕研發人員的稅務負擔。
💡 核心優惠內容
- 擇低課稅: 創作人可選擇按「實際轉讓價格」或「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較低者,來計算所得並課徵所得稅。
- 適用期間: 學研機構技轉取得股票日,以及創作人獲配股票日,均須落在 106年11月24日至118年12月31日 期間內。
📝 申請分工作業與時程
| 項目 | 申請對象 | 申請時程與條件 |
|---|---|---|
| 緩課稅 | 由學研機構(分配股票方)提出申請 | 須於分配股票之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向資助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
| 擇低課稅 | 由創作人提出申請 (任職機構函送) | 創作人取得股票後須持續持有,並在國內從事研發屆滿 2 年,且務必於「處分股票前」提出申請。 |
💬 常見問答 (Q&A) 精選
Q1:學生或計畫研究生畢業後進入衍生新創公司,學校可以代為申請緩課嗎?
可以。只要該研究生屬於研發成果創作人並獲配股票,學校得代為於分配股票當年度 12 月 31 日前向資助機關申請緩課稅。
Q2:擇低課稅的「2年研發」條件,可以提前開立證明嗎?
可以,只要從事研發屆滿 2 年之日即可先行開立證明,但務必於「處分(賣出/轉讓)股票前」提出申請並取得認定函,才能至發行公司辦理轉讓。
Q3:處分新創公司股票時,「時價」標準如何計算?
若為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之股票,以取得日或處分日前 1 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或依公司資產淨值核算)。
Q4:獲配股票時,需要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嗎?
需要。符合規定的保險對象,應於取得股票時依規定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分配股票之學研機構進行申報)。
Q5:申請緩課稅後,若把股票轉讓到本人的海外帳戶,要不要課稅?
要。依規定只要股份所有權發生變更(包含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海外帳戶),即需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與完整 22 題 Q&A 請參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研成果法規鬆綁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