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股移轉處理過程所衍生之營業稅及二代健保之QA


Q1請問在學研機構技術移轉至衍生新創公司過程中,產生之營業稅應如何繳交?

A:(一)營業稅規定:依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或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技術授權及讓與取得之收入,自109年7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在申報營業稅時繳給政府。

(二) 繳納說明:學研機構技術移轉至衍生新創公司,技術股的價金係為未稅價,營業稅為價金之5%,兩者合計始為定價,營業稅係由納稅義務人(學研機構)申報繳納。

Q2:請問在學研機構技術移轉授權至衍生新創公司過程中,創作人收受學研機構所分配之技術股或價金,認列為創作人薪資所得,其產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如何繳交? 

A:(一)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規定:依據衛福部健保署規定,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的保險費外,若有額外薪資所得,投保單位、民眾均應計收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

(二)繳納說明:本案投保單位為學研機構,創作人收受學研機構所分配之技術股或價金,認列為創作人薪資所得,學研機構應按補充保險費率向創作人扣取補充保險費(自提),連同學研機構自身的負擔(公提)一起彙繳健保署。

(三)補充說明: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繳交的金額不會因學研機構何時將技術股分配給創作者,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