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2 梯次科研創業計畫 徵案說明會現場QA
115-2 梯次科研創業計畫 徵案說明會現場 QA
Q1 保健食品是否有排除在這次萌芽計畫案申請的範圍?
若為需要「取證」的醫療器材或藥品(如需申請 FDA/TFDA 許可證),則僅接受拔尖案申請。保健食品並未落在此兩類取證的範疇內,所以可以申請萌芽計畫。
Q2 關於專利與產學合作的產權處理問題
• 所提交專利共同發明人分屬不同學校,未簽署共同研發成果協議書,可否採計?
建議在送件申請前先處理完畢。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若有認列他校發明人,研發成果應分屬於不同的執行機構。為避免未來團隊成立公司進行技術移轉時產生權利義務分配問題,建議先釐清旨揭IP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簽署相關協議。
• 若部分技術已與目前廠商獨資之產學計畫 (IP共有) 有關,如何處理?
請務必確認本次申請商化之技術所有權與相關權利義務歸屬,以確保符合國家補助資源公開、公平的運用原則。若計畫技術與特定合作廠商之既有成果高度重疊且無法獨立區分,可能影響審查階段對「補助必要性」的評斷。建議申請人,若該項產學合作已有優異成果,可研議透過擴大原計畫架構的方式,爭取更長遠的研發支持。
Q3 商業模式:先接單還是先量產?
在計畫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建議申請團隊應優化資源配置,將重點置於完成市場驗證及產品可行性測試。本計畫之核心目標在於協助團隊跨越MVP階段,確立商業化模式。對於量產規劃之安排,請根據現有研發能量與期程進行衡酌,確保資源能集中於最具市場驗證價值的項目上,以發揮實質影響力。。
Q4 技術作價、授權與股權規範
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科研創業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
執行機構受分配之技術股,以技術作價投資新創公司時,取得之技術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六為原則。但提供個案所需客製化輔導服務者,取得之技術股股份,得敘明相關輔導內容與規劃,經本會同意後,最高得占技術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六。
執行機構受分配之技術股,以技術作價投資新創公司時,取得之技術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六為原則。但提供個案所需客製化輔導服務者,取得之技術股股份,得敘明相關輔導內容與規劃,經本會同意後,最高得占技術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六。